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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法例】两法两条例之《政府采购法》:金年会官网
2023-02-05 09:31
本文摘要:《政府采购法》(凭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执法的决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掩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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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凭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执法的决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掩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尺度依照本法例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条约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罗购置、租赁、委托、招聘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种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罗原质料、燃料、设备、产物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罗修建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工具。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然透明原则、公正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举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接纳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疏散采购相联合。

集中采购的规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宣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宣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尺度,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宣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宣布。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长政策目的,包罗掩护情况,扶持不蓬勃地域和少数民族地域,促进中小企业生长等。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举行采购的;(三)其他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实时向社会公然公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运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罗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卖力政府采购监视治理的部门,依法推行对政府采购运动的监视治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推行与政府采购运动有关的监视治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运动中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各种主体,包罗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署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举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署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凭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凭据采购人的委托管理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举行政府采购运动,应当切合采购价钱低于市场平均价钱、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规模内署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署理机构,在委托的规模内管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署理机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署理机构。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署理机构管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署理机构签订委托署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署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到场政府采购运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三)具有推行条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载;(五)到场政府采购运动前三年内,在谋划运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载;(六)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凭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划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到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凭据本法例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举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团结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配合到场政府采购。

以团结体形式举行政府采购的,到场团结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团结协议,载明团结体各方负担的事情和义务。团结体各方应当配合与采购人签订采购条约,就采购条约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到场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接纳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接纳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接纳以下方式:(一)公然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泉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然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接纳公然招标方式的,其详细数额尺度,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划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纳公然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然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然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接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规模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接纳公然招标方式的用度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接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及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建立的;(二)技术庞大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迫需要的;(四)不能事先盘算出价钱总额的。第三十一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接纳单一泉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迫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尺度统一、现货货源富足且价钱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接纳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 政府采购法式第三十三条 负有体例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体例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治理权限和法式举行。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接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停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切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泛起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凌驾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接纳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接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法式:(一)建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法式、谈判内容、条约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尺度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到场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到场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划分举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钱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到场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竣事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到场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定时间内举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效果通知所有到场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接纳单一泉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例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钱的基础上举行采购。第四十条 接纳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法式:(一)建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钱组成和评定成交的尺度等事项作出划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凭据采购需求,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效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庞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到场验收事情。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生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生存期限为从采购竣事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罗采购运动记载、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尺度、评估陈诉、定标文件、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投诉处置惩罚决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运动记载至少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种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条约价钱;(三)采购方式,接纳公然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尺度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接纳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纪录。第五章 政府采购条约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条约适用条约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条约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由采购署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条约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条约附件。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政府采购条约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条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执法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效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负担执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条约自签订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条约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存案。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接纳分包方式推行条约。政府采购条约分包推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卖力,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负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条约推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条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条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增补条约,但所有增补条约的采购金额不得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政府采购条约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负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运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实时作出回复,但回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历程和中标、成交效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事情日内作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署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署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规模内的事项作出回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的回复不满足或者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未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的,可以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事情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惩罚决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在处置惩罚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运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凌驾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的投诉处置惩罚决议不平或者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置惩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执法、行政法例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规模、采购方式和采购法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到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

采购署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内部监视治理制度。

采购运动的决议和执行法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视、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卖力采购条约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散。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切合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划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事情人员应当增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事情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举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及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尺度应当公然。接纳本法例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运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效果予以宣布。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根据本法例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法式举行采购。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本法例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事情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举行采购。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举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质料。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钱、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举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宣布考核效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分工,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的监视。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举行审计监视。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运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增强对到场政府采购运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七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政府采购运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诉和揭发,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实时处置惩罚。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接纳公然招标方式而擅自接纳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尺度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历程中与投标人举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条约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署理机构恶意勾通的;(二)在采购历程中接受行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效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效果的,按下列情况划分处置惩罚:(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运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条约尚未推行的,打消条约,从及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条约已经推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宣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尺度和采购效果的,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违反本法例定隐匿、销毁应当生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在一至三年内克制到场政府采购运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质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接纳不正当手段诋毁、倾轧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署理机构恶意勾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历程中与采购人举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视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 采购署理机构在署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执法划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克制其署理政府采购业务,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负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的事情人员在实施监视检查中违反本法例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置惩罚的,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宣布考核效果的,应当实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卖力人举行通报,并对直接卖力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署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当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该单元、小我私家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元责任人或者小我私家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告竣的协议对采购的详细条件尚有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行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迫采购和涉及国家宁静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详细步骤和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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